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416号
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0634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159号3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8MPGH6J。
法定代表人:左朝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保辉大厦14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692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南通市杭***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588号**新城小区5幢0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215THB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鄂州市思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西山街道滨湖西路南段特2号(意邦环球商业广场三号楼)1层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ADAG78。
法定代表人:徐利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北路小城之春27号楼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QQPB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杭***有限公司、鄂州市思凡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欣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喆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