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蜀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孙良元、***、卫先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5091号等十案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卫先桂,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顺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99号侨康苑7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27004H(1-1)。

法定代表人:焦洪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龚二华,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杜荣富,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杨磊,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旺友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宁六路523号D幢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02617516K。

法定代表人:文金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高速时代广场07座1601-1606、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0487T。

法定代表人:李召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蜀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蜀景园小区3幢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18704。

法定代表人:张召炯,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洪武,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本金5682340.99元,利息253680元,案件受理费98168元,执行费70172元,合计6104360.9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6104360.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