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蜀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蜀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4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蜀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蜀景园小区3幢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18704。
法定代表人:张召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蜀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9640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任何款项。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及2019年11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