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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先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9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先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合***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先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9463元(其中投标保证金100万元、案件受理费6993元、案件执行费124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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