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309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新梁溪人家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燕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明、薛彬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马静茹。
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兰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会帅,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72号9号楼1单元2404。
法定代表人:王连刚。
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余玲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