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2421号
原告:***,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72号9号楼1单元2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90395921。
法定代表人:王连刚。
原告***与被告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娄王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