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5936号
原告:***,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72号9号楼1单元2404户。
法定代表人:王连刚。
关于原告***与被告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12488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向被告在黄岛区双珠路工地、董家口工地、双星工地、胶州工地供应各种建筑材料,货款共计254889.5元,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共计130000元,尚欠原告材料款124889.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这种理由推诿,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8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01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慕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