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5644号
原告:惠民县***有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115号。
经营者:***,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杨玉彬,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惠民县***有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杨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惠民县***有朋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247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密目网、平网、绳子等材料。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供给被告中建建工集团上臧项目部的货款累计为342470元,被告已支付15万元,尚欠192470元未支付。被告***、被告杨玉彬系被告青岛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和采购人员,其二人分别在送货明细和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误,该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惠民县***有朋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1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保全费1720元(原告已预交),因尚未采取保全措施,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