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昱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昊昱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52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荣,四川早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昊昱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航天大道西段47号丽景豪庭12幢1单元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43295L。
法定代表人:吴建虞,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昊昱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启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