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墩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8057号
原告: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杨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367649449。
法定代表人:黄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墩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合肥北城创孵中心S2栋6D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W00YM65。
负责人:孙平。
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34幢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00381Q。
法定代表人:孙平,总经理。
原告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墩分公司、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墩分公司、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墩分公司、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3元,减半收取为1701.5元,由原告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