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03民初3112号之二

原告:***,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昌文、俞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34幢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00381Q。

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6日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峰,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平,女,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