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聂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8民初620号
原告:***,男,1948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红花坪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与被告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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