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21财保1号
申请人: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红花坪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0707783873。
法定代表人:王易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申请人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244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申请人提供陈朝翠所有的[神房权证红花字第××号]房产及樊友财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SGAR5AL8KH012261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0324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324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财产权利(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 维
审 判 员 郭 伟
人民陪审员 董 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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