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异11号

案外人: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红花坪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0707783873。

法定代表人:王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亭,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张家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MA492PFE1T。

法定代表人:张道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裁定“冻结神农架润红公司在鹤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64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与我公司无任何关联。**不是我单位员工,我单位任何工程项目均由我单位自行施工,项目材料的采购与运输均由项目经理负责,我单位并未授权委托**代为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与运输。综上,我单位属于案外人,希望法院撤销所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署名为曾凡杰、向宗照的两份证明,拟证实**与向春来系中营镇韭菜坝村占补平衡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被执行人**称,中营镇韭菜坝村、长湾村两个占补平衡项目的标是我中的,用的是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因为我没有钱,就拉了向春来扯伙,向春来负责工人和材料,我则是请了覃遵贵和邹一平负责管理。我在这两个工程上投入了10万元,覃遵贵的工资算在我头上的,有3万元,还没有给他结。另外这两个项目还没有进行结算,我与向春来也没有结算,当初约定的是赚了钱再分。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供了“**以神龙架润红公司的资质承包了中营镇的土地整理项目,在鹤峰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有未结工程款”的财产线索,本院即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20)鄂2828执恢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神龙架润红公司在鹤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640000元”,并于当日向鹤峰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鹤峰县中营镇韭菜坝村、长湾村等两个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为:鹤峰县土地整理中心,承包方为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中的项目经理为王亭,其认可只委托向春来负责该项目的采购、运输、挖机、劳务等。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权属明确、数额明确,现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不认可被执行人**因“鹤峰县中营镇韭菜坝村、长湾村等两个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程对其享有到期债权,且因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鹤峰县中营镇韭菜坝村、长湾村等两个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未结工程款系被执行人**的预期收益或**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故继续冻结案外人的未结工程款于法无据,应当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神农架润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鹤峰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未结工程款640000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延华

审判员  黄 芳

审判员  尹万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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