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与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4390号
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岙东北路威狮轮胎院内。
负责人:王知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永,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该租赁站经理。
被告: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金华支路2号。
负责人:戴功奇,该公司经理。
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与被告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1元,减半收取计2740.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070元,未采取保全措施,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帅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