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平度新河鑫浩起重吊装队与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11139号
原告平度新河鑫浩起重吊装队与被告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平度新河鑫浩起重吊装队在交费期间以被告已付清租赁费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度新河鑫浩起重吊装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霞
法官助理吴俊洁 书记员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