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9780号
原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丽丽,青岛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40356096P。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5838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原告受二被告雇佣在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承建的即墨蓝色硅谷国家实验室工地上干钢筋工,被告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是该项工程的劳务公司,被告***是即墨蓝色硅谷国家实验室工程的分包人。原告在给二被告提供劳务期间,二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58380元。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向二被告主张劳务费,均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原告有义务将被告姓名、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进行核实,本院送达过程中经核实,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8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凯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