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

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山东辰宇稀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740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区宁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5849787X2。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项涛,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嵩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310388841。(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苗馆镇二十里铺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089788251G。

法定代表人:石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8201220516247。(特别授权)

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赣0921民初7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20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雪晶

审 判 员  周景鹏

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