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740号
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区宁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5849787X2。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苗馆镇二十里铺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089788251G。
法定代表人:石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00元或等额财产。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20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雪晶
审 判 员 周景鹏
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