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

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山东辰宇稀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5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区宁波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苗馆镇二十里铺村/div>
法定代表人:石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0)鲁083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2元,减半收取5956元,由上诉人江西***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鲁军
审判员  席建霞
审判员  陈茂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