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734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宁波大道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5849787X2。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军,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春赛尔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宁波大道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XJ9Y71。
法定代表人:罗明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西***伏有限公司与宜春赛尔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晓梅、罗明红、叶倩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赣0921民初73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春赛尔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晓梅、罗明红、叶倩倩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宜春赛尔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春赛尔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翟进才
审 判 员 刘 兴
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杨 亮
代书 记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