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

山东辰宇稀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苗馆镇二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089788251G。
法定代表人:石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区宁波大道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5849787X2。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宇公司)因与江西***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明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1民初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辰宇公司上诉称,泰明公司诉求案涉纠纷系因两批货物质量问题所产生,该争议已被两个补充协议得以解决,也即泰明公司的诉争已与该两批货物无关联,两个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管辖亦无适用前提。案涉争议应另有来由,故应坚持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奉新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1民初7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泰明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均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其后,双方职员在2019年12月2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协议签订地为江西奉新。因此,奉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辰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挺
审判员 胡劲松
审判员 邓育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