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

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1313号

原告: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3130659XF。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1910141983。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宁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5849787X2。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

原告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雪晶

审 判 员  周景鹏

人民陪审员  吴昭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