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1313号
原告: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3130659XF。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1910141983。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宁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5849787X2。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
原告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雪晶
审 判 员 周景鹏
人民陪审员 吴昭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