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

***与江西***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

被告:江西***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宁波大道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5849787X2。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该公司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现原、被告均不服奉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字[2020]第5号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赣0921民初103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涂晓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