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伏有限公司、宜春赛尔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734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伏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宁波大道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5849787X2。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军,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春赛尔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宁波大道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XJ9Y71。

法定代表人:罗明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晓梅,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申请人:罗明红,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区。

被申请人:***,女,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江西***伏有限公司与宜春赛尔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晓梅、罗明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赣0921民初73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春赛尔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晓梅、罗明红、***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高晓梅、罗明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晓梅、罗明红、***银行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翟进才

审 判 员  刘 兴

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亮

代书记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