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3民初270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中路303号2幢附6、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0216Q。
法定代表人:林学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正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4949522U。
法定代表人:林三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昊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49496297。
法定代表人:杨灯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霍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4948749P。
法定代表人:陈应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正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昊聚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市霍顿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正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昊聚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市霍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正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昊聚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市霍顿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正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昊聚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市霍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正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昊聚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市霍顿建材有限公司各负担150元。
审 判 员 黄玉婷
审 判 员 郭 杰
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