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4346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中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4530726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中路******0022620385021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男,汉族,19650年9月11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邬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易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