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4694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破产管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0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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