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9059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诉讼代表人:***,重庆市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重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16.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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