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三众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常德三众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德市鼎城区永安社区金江南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1571号
原告:***众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百街口社区步行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尹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发,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新,常德市鼎城区金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永安社区金江南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永安社区金江南小区。
代表人:李献红,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众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永安社区金江南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众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众市政设备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欣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