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辉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华辉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斌林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02民初4228号

原告:广西华辉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99745723F,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村竹鹅塘屯262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恒,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武宣县。

被告:***林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N425D22,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以西、重庆路南博雅花园C2幢一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林。

原告广西华辉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华辉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辉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广西华辉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审 判 员 王警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晓雯

书 记 员 熊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