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8397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石获南路**建瓴嘉苑****。
法定代表人:郎联和,该中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榜,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