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06执22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9)冀0606民初36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中心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冀0606民初366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中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1843.89元已由被执行人河北省****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366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