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华惠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142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金大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华惠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金大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华惠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6843.92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金大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周国海名下(与刘婧共同所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锦绣苑小区28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宁0181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宁夏华惠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金大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海名下(与刘婧共同所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锦绣苑小区28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后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金大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华惠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法定代表人周国海名下(与刘婧共同所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锦绣苑小区28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金大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华惠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6843.9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金大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海、刘婧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锦绣苑小区28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      萍 审   判   员 唐   彩   红 审   判   员 马      燕
法  官 助  理 殷宇航书记员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