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默锐环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默锐环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摩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6693号
申请人:山东默锐环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化工园区(东海路东段、羊临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99382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摩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先进制造业园区羊田路以西南环路以北(渤海化工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JXHK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默锐环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摩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默锐环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摩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默锐环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