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0059号
原告张家港市东润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家港格林台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丰镇)锦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东润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格林台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东润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东润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东润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东润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