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81民初948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刘杰,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第三人:浙江龙泉德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4层1406室。
法定代表人:潘宗鑫。
第三人: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城东四路177号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范世发。
原告***、***与被告***、刘杰、第三人浙江龙泉德景建设有限公司、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1元,减半收取计45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孝森
人民陪审员 季晓白
人民陪审员 季小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