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湘连口村。
法定代表人杨占领,总经理。
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50005323782021、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海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收款人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1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