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高民督字第1号
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高阳县湘连口村。
法定代表人:杨占领,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司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栗荣红
审 判 员  庞 涛
助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