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28民催1号
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湘连口村。
法定代表人:杨占领,该公司厂长。
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银行汇票(票号为10200044/20159843)无效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支付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票据号码为1020004420159843、票面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 宁
人民陪审员  程伟力
人民陪审员  张树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