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高阳县湘连口村。
法定代表人:杨占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虎,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10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房产二套(不动产证号:新字第002911、0109002272号)、土地三宗(聊国用(2002)字第353、1386号、聊国用(2004)第1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二套(不动产证号:新字第002911、0109002272号)、土地三宗(聊国用(2002)字第353、1386号、聊国用(2004)第168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