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1民初1226号之二
原告新乡市扬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湘连口村。
法定代表人杨占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市扬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田伟
审判员吕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苑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