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决定书
(2021)辽02执异253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与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申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成晋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第一款规定:“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本案中,执行实施部门对中申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成晋已不再担任中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成晋系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中申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申公司、成晋请求解除对成晋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人家乐福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76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四元桥店玻璃幕墙维修费用人民币247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公证费人民币922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6594元,由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53615.8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22978.20元。鉴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部预缴并予以冲抵,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2978.2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家乐福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中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立金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20)辽02执493号限制消费令,对中申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查,2020年4月14日,中申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成晋变更为张立金。
撤销本院(2020)辽02执493号限制消费令中对成晋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风波 审判员  景梦婵 审判员  金秀丽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