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84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福吉园107-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