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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585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基公司)因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郑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赔终50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春基公司对新郑市政府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不服而提起的赔偿诉讼。春基公司并非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而是承租人。在收回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新郑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华森公司共同委托了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勘验以及评估,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并将包括附属物补偿费用在内的全部补偿费按照约定向河南省兴林科技开发公司进行了支付。关于春基公司主张的地上附着物等损失,系基于其与华森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致。在华森公司被注销后,本案第三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管单位亦认可经与春基公司核实、结算可将其应得补偿款予以返还。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春基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春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李小梅
法官助理张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