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特102号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5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就申请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应向申请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1,970,696.54元,已履行8,200,000元,剩余未付13,770,696.54元。 1、经双方一致协商确定,申请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款项20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支付款项3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款项150万元,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款项150万元,2021年8月31日之前支付款项150万元,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款项150万元,202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款项150万元,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款项1,270,696.54元。 2、上述款项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包括银行承兑)付至申请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二、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关于判令申请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违约金100万元的诉讼。 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案号为(2021)豫01执546号案件的执行。 四、1、申请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一项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就上述案件再无其他纠纷。 2、如申请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未能按本协议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依据该协议就约定的第一项中的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申请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支付违约金2,469,311.70元(之前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第一项中甲方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让步后的利息1,469,311.70元再加上第二项中的违约金100万元),并要求申请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支付自申请人方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就剩余欠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数额。 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于2021年4月25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小清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法官助理卢云玲 书记员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