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涧桥置业有限公司(原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执恢2号之二
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涧桥置业有限公司(原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民初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洛阳涧桥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及利息,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4093.75万元,开工违约损失242万元,停工期间损失194.449万元;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4093.75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三门峡高铁一号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20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0元,共计701205元,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097元,由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45108元。由于被执行人洛阳涧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涧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长安牌汽车两辆(车牌号:豫M×××××、豫M×××××)、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M×××××),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涧桥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平陆县华德物流有限公司95%的股权,该公司现处于吊销状态,本院已对股权进行冻结。 三、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涧桥置业有限公司(原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东临高铁站迎宾西路,西临甘山路,南临郑西高铁铁路线,北临轩辕路,地块编号为14-3的全部在建工程(其中包括在建的1#楼、3#楼及其他在建工程)。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后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流拍价52803785.7元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上述在建工程作价52803785.7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四、查明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号荣森世纪新城5幢1-02、5幢1-03、5幢1-04、5幢1-05、5幢2-05、5幢2-06、5幢2-07、5幢2-08,证书编号分别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房产;有位于河南省××××号荣森世纪新城6幢1-03、6幢1-04、7幢1-01、7幢1-02、8幢1-06、8幢1-07、9幢2-02,证书编号分别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对上述房产予以轮候查封。 五、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购地款保证金1808万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六、通过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七、通过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八、通过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对被执行人的商品房预售备案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九、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十、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涧桥置业有限公司(原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法官助理李辉 书记员薛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