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2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工程被执行人应付款项为132529300元,其中工程款79529300元,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停工、窝工损失2300万元。被执行人已付40824000元,尚欠91705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执行中,先后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1)豫12破申4号执行裁定,裁定受理陈鸿伟对三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只同意中止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本案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法官助理曾庆旭 书记员徐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