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1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73.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32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书记员 顾展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