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122民初824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身份号码4103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身份号码65412519********。 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1690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控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及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至12月,原告领着几个工人跟着被告***在国控建设公司承建的郑东新区白沙组团雁鸣社区B区二标铺地板砖,活干完后,2020年1月22日,被告国控建设公司向原告转账13500元一笔,4500元一笔,剩余9000元,让原告核对后填好工资表,说尽快转但一直未转,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说工资表报上去了,国控建设公司一直未拨款,二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支付原告劳务费。 ***、国控建设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开始,***为***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在郑东新区白沙组团雁鸣社区B区二标铺地板砖。 ***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0年、2021年、2022年向***催要过劳务费,并于2022年1月6日向***发送信息“石工,你那边到底啥情况?已两年了,欠我9000多元铺地砖工钱,你准备怎样安排?”***回复“忙完回复信息”。 现***以***、国控建设公司未支付剩余劳务费为由,诉至本院。 诉讼中,***称其找工人一起为***提供劳务,除其本人之外的其他工人的劳务费均已付清;其提供的10月、11月工资发放表均系***向其发送,发放表中载明***工资共计9000元,未实际发放。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尚有劳务费9000元未支付。故***主张***支付劳务费900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国控建设公司非本案劳务合同相对方,***主张国控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